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(分包方)通过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明确双方合作关系,劳务分包内容一般为工程施工的劳务作业,主要包含人工费、二三项料费及小型机具使用费等。双方通过定期验工计价进行结算和支付。在营业税下,分包方有的能提供建筑业统一发票,有的只能提供服务业统一发票。基于劳务分包内容及结算特点,“营改增”后对总承包企业存在影响。
影响
一是分包结算滞后导致进项税抵扣不及时。这点和专业分包一样,存在总包方和分包方之间验工计价滞后或劳务费拖欠等情况,导致分包方因总包方不及时验工计价,而不能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从而造成总包方不能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从而造成总包方不能及时抵扣进项税,前期资金压力较大。
二是因分包方资质和能力问题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。对于目前只能提供服务业统一发票的劳务分包方,在“营改增”后仍然只能按服务业开具发票,不能向总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造成总包方将无法抵扣进项税。
对策
一是加强分包结算管理,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验工计价手续,并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。这点与专业分包一样,总包方既要在劳务分包合同中,明确先开票后付款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,还要严格按合同约定及时对分包方办理验工计价手续,避免因自身原因造成分包方发票开具不及时。
二是对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劳务分包方,采取纯劳务分包模式。分包内容仅仅为人工费,总包方自行采购分包工程所需的包含二三项料、小型机具在内的材料和设备等,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,增加总包方的进项税抵扣。
三是对于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劳务分包方,总包方应提前综合考虑劳务分包内容。总包方应充分考虑将部分预计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费、租赁费等纳入劳务分包范围,由分包方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从而抵扣进项税